市直机关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
为认真抓好市直机关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,根据党章、中央组织部《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》(中组发[2014]21号)及《怀化市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“庸懒散”行为问责暂行办法》(怀办发[2014]9号),结合市直机关实际,特提出市直机关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,共38条。各单位可以此为基础结合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,但需将细化的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报市直机关工委审核把关。
一、理想信念缺乏方面(4条)
1、理想信念缺失,不信仰马克思想主义,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,热衷推崇西方资本主义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的,限期改正,严重的予以劝退或除名。
2、违反中央“八项规定”和省委“九条规定”的,限期改正,情节严重的予以劝退。
3、组织宗教活动,在宗教活动中担任牵头人,长期参加封建迷信活动,定期朝拜的,限期改正,限期不改的予以除名。
4、参加邪教组织和参加、观看、传播与恐怖活动音视频的,予以除名。
二、政治立场动摇方面(3条)
5、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,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积极,利用网络等新媒体编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及其他歪曲、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言论的,予以除名。
6、造谣、信谣、传谣,对他人或集体形象和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,限期改正,限期不改的予以劝退或除名。
7、参加违法示威游行、堵塞交通、围攻党政机关,及带头、煽动或参与集体上访、越级上访的,予以劝退。
三、宗旨观念淡薄方面(5条)
8、为民服务意识差,在工作中有刁难管理和服务对象、索拿卡要,乱摊派、乱拉赞助的,限期改正,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劝退或除名。
9、漠视群众疾苦,看见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劝告不制止的,甚至与民争利的,限期改正,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劝退或除名。
10、当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,不能挺身而出,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的,予以劝退或除名。
11、对群众合理诉求,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、久拖不决,或者态度生硬、方法简单,造成不良影响的,限期改正或予以劝退。
12、对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提出的议题、建议和意见、 提案等,不认真办理、答复、落实的,限期改正。
四、工作消极懈怠方面(7条)
13、超越权限、违反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进行决策,导致决策失误的,限期改正,情节严重的予以劝退或除名。
14、在研究、部署、汇报工作时提供的情况失真失察,导致决策失误,或工作考评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,限期改正,情节严重的予以劝退或除名。
15、工作缺乏担当精神,不能正确履职和管理,做老好人,造成工作较大损失的,限期改正,情节严重的予以劝退或除名。
16、对突发性、群体性事件应对失误、处置失当,导致事态扩大的,情节严重的予以劝退或除名。
17、对需与相关部门协商办理和事项不积极主动协商,或不按规定予以配合,致使工作久拖不决的,限期改正。
18、本职工作业务不熟,情况不明,思路不清,不能适应岗位需要的,限期改正。
19、不思进取,消极懈怠,工作连续两年及以上在同类评比中处于后三位的,或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,或群众满意度测评满意率低于60%的,限期改正,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予以劝退,连续三年被评为不称职的予以除名。
五、组织纪律散漫方面(12条)
20、大局意识不强,部门和个人利益至上,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和放纵,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,限期改正,限期不改的予以劝退或除名。
21、在工作中闹不团结,挑拨离间、拉帮结派、搞内耗、窝里斗,影响单位形象和工作开展的,限期改正,限期不改的予以劝退或除名。
22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,或长期借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和活动的,限期改正,屡教不改者予以劝退。
23、违犯国家法律法规,受到刑事或行政强制措施的,予以除名。
24、不遵守工作纪律和会议纪律,上班迟到早退,不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,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,限期改正。
25、不落实“开门办公”规定的,限期改正,限期不改者予以劝退。
26、对上级交办的任务或集体决策事项,拒不接受或因主观原因拖延导致不能按时完成和达不到有关要求的,限期改正,不改正的予以劝退或除名。
27、组织纪律散漫,不按规定参加党支部“三会一课”、组织生活会的,限期改正,不改正的予以劝退或除名。
28、不按时按标准交纳党费的,限期改正或劝退。
29、拒绝组织提名推荐担任基层党组织职务,或担任党组织领导职务不履行职责的,予以限期改正或劝退。
30、不按组织原则办事,参加非组织活动,拉帮结派、搞团团伙伙的,予以限期改正或劝退。
31、对违纪违法行为包庇、袒护、说情,干扰调查处理工作的;有案不查、瞒案不报的;滥用自由裁量权办“人情案”、“关系案”的,予以限期改正或劝退;
六、道德行为不端方面(6条)
32、贪图享受,奢侈浪费,沉迷低级趣味和腐朽生活方式的,限期改正或劝退。
33、缺乏家庭责任感,不赡养老人,不抚育未成年子女,以及虐待家庭成员的,限期改正,不改正的予以劝退或除名。
34、生活作风不端,包养情人或与他人通奸的予以除名。
35、聚众观看、传播淫秽书刊、音像制品,予以劝退;参与制黄、贩黄活动的,予以除名。
36、参与赌博活动,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的,影响恶劣的,予以除名。
37、参与吸毒贩毒活动,或为他人提供吸毒贩毒场所的,予以除名。
七、其他不符合党章规定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