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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认真做好市直机关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 2015/5/12 9:20:54 信息来源: 编辑:市直工委 点击量:2230
关于认真做好市直机关处置
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
 
市直各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及中央、省部分在怀单位党委、党总支、党支部:
    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总体部署和省、市组织部门的安排,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从11月开始,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。处置不合格党员,政治性、政策性强,社会关注度高,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开展好这项工作。为切实抓好市直机关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    一、精心制定工作方案。各单位党组织务必高度重视,加强领导,精心制定工作方案,安排力量抓好落实,确保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有计划、有步骤地开展。各单位都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,并将方案和联络员名单于11月28日前报工委。
    二、扎实抓好业务培训。为稳妥慎重地开展好这项工作,工委将通过办班培训、分组指导等方式,开展业务培训。各机关党委、党总支、党支部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,要加强学习,把握好精髓,履行好直接责任,敢于坚持原则、动真碰硬,把工作做细做实。
    三、严格把握政策要求。要把握好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,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。要认真对照中组发[2014]21号文件列出的不合格党员主要表现,以工委制定的《市直机关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》(附后)为蓝本,紧密结合实际,进一步细化本单位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,各单位细化的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必须报工委审查后方可实施。
    四、切实抓好调查核实。各党支部要主动作为,在民主评议党员的基础上,根据个人自评、党员互评、民主测评的结果,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。支委会安排人员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核实,形成调查核实材料,支委会要提出限期改正或劝退、除名的初步处置意见(机关党委应派人参加)。调查核实要认真负责、实事求是,各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的认定不定比例,不下指标。
    五、认真执行处置程序。要严格执行中组发[2014]21号号文件规定的各项程序,做到程序规范、手续完备、处置恰当、慎重稳妥。党支部提出的初步处置意见、调查核实材料要报上级党委预审,其中对拟作出劝退、除名处置的,由党委(或总支、支部)上报市直工委预审。经预审同意后,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,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,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。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,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;对作出劝退、除名处置的,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,报市直工委审查批准。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,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,并以适当方式宣布。
    六、做细做实各项工作。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中组发[2014]21号文件各项要求,把各个环节工作做细做实,特别要把握好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,防止简单粗糙、宽严失度,防止走形式、出偏差。对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掌握、认真研究、切实解决,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,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。市直机关工委将适时对各单位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情况进行抽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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