惩治腐败的思考
邹 苏
惩治腐败,是党心所向,民心所向。它关系到执政党的形象、威望乃至生死存亡,关系到国泰民安,净化社会风气,四化蓝图的实现。如何惩治腐败,是当今社会科学“系统工程”中的一个重大研究课题。
要根除腐败现象,除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、组织制约、群众和舆论监督等建设外,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用法治吏。要做到这一点,就要加强干部管理方面的立法建设和执法建设。邓小平同志曾指出:解决腐败问题,还是要靠法制,搞法制靠得住些。这给我党惩治腐败指明了方向,告诉我们要把惩治腐败纳入法制轨道。
当前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变革的重要历史时期,有关干部管理方面的纪律、法规虽然很多,但在经济领域内仍有相当多法律制度尚无法涉及的空白处,加之执法不力、执法不严、党风不正等原因,以权谋私、假公济私、权钱交易、贪污受贿等侵吞公有财物行为屡禁不止,其势仍在滋长和蔓延。群众对此深恶痛绝。虽然这些人只是少数,但影响恶劣,严重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声誉。面对这些人的腐败行为的查处却困难重重。有的被大事化小,小事化了;有的反而“恶人先伤人”,抢占制高点,来个先发制人,他们调动种种社会关系,掩盖真相,扰乱视听,翻手为云,覆手为雨,致使控告者先受其害。前车之鉴,又有谁再敢去捅“马蜂窝”呢?令世人叹息:“惹不起躲得起”。虽有勇士,不为权贵折腰,宁为玉碎不为瓦全,为捍卫正义,不屈不挠,到头来自身精疲力竭,九死一生。以上所说,虽非普通现象,但确为社会存在。
面对这种社会现象,我们是否能探索出更为有效的措施呢?
笔者前几年就欣闻在国外有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。据说,这种法规制度能有效地控制公务员的财产非正常增长。报载,法国法律规定,总统、议员、政府成员以及地方官员必须进行财产申报。美国《廉政法》规定,建立政府官员的财产和收入的申报制度,有关官员必须定期填写申报单,逾期不报,将受司法部起诉。我国的台湾也实行了这种制度。台湾“立法院”今年6月份通过的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》规定公职人员应申报财产。公职人员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财产,也应一并申报。改革开放的中国能否借鉴这一经验,根据国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呢?在我国公务员制度即将实行之际,如能配合实行公务员特别是县处以上干部的财产申报制度,将有利于公务员制度的具体实施。我国实行财产申报制度,至少有如下几点好处:一是能掌握干部财产的多寡,对其说不清来源的财产可以非法所得论处。非法所得数额小的可以党纪、政纪处分,数额大的可以非法所得罪量刑。二是从法规制度上约束干部,促进干部清正廉洁,促进党风政风建设。三是弥补现行法律制度尚无法涉及的空白,有利健全法制。四是便于一些大案要案的查处。往往可以非正常增长的财产作为某些大案要案查处的突破口,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。五是在一定范围内增大了干部财产的透明度,在一定程度上清除了民众的猜疑心,必将深得民心,有利政基的巩固。
当然,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制定,需要作大量的社会调查和缜密的研究,制度既要严密周到又要便于实施。它的实施要与其它法律制度相配套。
反腐败任重而道远,但只要我们采取过硬的措施,搞好综合治理,就一定能取得成效。
(作者系学校经济管理系高级讲师)